| 海南特区报数字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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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27 8:21:52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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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荒之鸿莲圣人本报讯文昌男子王某为购买海口美兰区龙岐雅苑小区一套房屋,特意向被告谢某甲(男,1989年生,住海口)转账10万元订金。王某转账当日,被告谢某乙(男,1988年生,住海口)向其出示了收据。两被告未能依约在规定时限办理房屋过户转让,王某要求退还10万元订金。两被告委托吴某退还5万元给王某,余下5万元一直未退。王某遂将两人起诉至海口美兰区法院。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3日,原告王某通过其本人经营的文昌文城某体育用品店银行账户向被告谢某甲转账10万元,作为购买龙岐雅苑小区房屋的订金。原告转账当日,被告谢某乙向原告出具收据。原告称,其与被告谢某乙口头约定在2022年8月14日之前办理好房屋过户转让。此后,谢某乙未能办理房屋过户转让。原告向两被告催款,谢某乙委托案外人吴某于2022年9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退还5万元,剩余5万元至今未退还。原告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美兰区法院于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谢某乙约定购买龙岐雅苑小区的房屋,原告虽向被告谢某甲支付10万元购房订金,但收款收据是由被告谢某乙出具,故原告与被告谢某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支付订金后,被告谢某乙未能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应当将订金退还。被告谢某乙至今尚欠原告5万元订金未退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谢某乙返还订金5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某乙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返还购房订金5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记者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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