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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笙箫默更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贷款对象应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北海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受与我市缴存人同等贷款权益。
1.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最近正常缴存月份距贷款申请当月不能超过1个月。
2.缴存人购建首套或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贷款购建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必须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经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时限性。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之日起2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现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2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2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8.提供有效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缴存基数、缴存额、资信程度、还款能力以及所购建房屋的类型等因素来确定。
2.属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单身职工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已婚职工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的基础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即多子女家庭单身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2万元,多子女家庭已婚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96万元。
3.属引进人才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单身职工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已婚职工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的基础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10%,即引进人才单身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6万元,引进人才已婚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8万元。
1.北海市行政区域内购房贷款最低首付20%(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15%)。
(自2024年9月13 日起“个人账户余额”计入可贷额度, 如属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自申请贷款时往前追溯1年内其租赁住房、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一并纳入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预售商品房按《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载时间划分,现房按《不动产权证书》登载时间划分,建房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载时间划分,大修住房按《房屋安全鉴定书》登载时间划分)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是既认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也按申请人(含配偶、共同申请人)家庭在北海市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和铁山港区分别独立计算的住房套数认定,不受购房地以外县区所持有房产套数的影响,具体以北海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查询数据为准。
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于次年的1月1日自动调整,即按新利率计收利息。
主借款申请人同意贷款期间,需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6个月的缴存额(此项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当年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例情况而定)。
办理地址1: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41-46号窗口。
(四)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及最近六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非缴存职工需核定收入时提供,有效期3个月);
(五)《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广西区外缴存职工提供,有效期1个月)
(六)购房合同、首付发票或收据(二手房)、税收完税证明、与首付发票或收据金额相符的银行现金缴款凭证或账单流水(首付款资金必须是通过购房人的银行账户支付的自有资金);
(八)《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证明》(工作地、购房地查询,借款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全部家庭成员提供,有效期1个月);
(四)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及最近六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非缴存职工需核定收入时提供,有效期3个月);
(五)《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广西区外缴存职工提供,有效期1个月)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发票、与首付发票金额相符的银行现金缴款凭证或账单流水(首付款资金必须是通过购房人的银行账户支付的自有资金);
(八)《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证明》(工作地、购房地查询,借款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全部家庭成员提供,有效期1个月);
(四)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及最近六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非缴存职工需核定收入时提供,有效期3个月);
(五)《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广西区外缴存职工提供,有效期1个月);
(六)工程预算书、建房票据(购地发票或购买建房材料票据或承建商出据的首付票据);
(八)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C或D级鉴定报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大修申请贷款时提供);
(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证明》(工作地、购房地查询,借款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全部家庭成员提供,有效期1个月);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贷款利率:组合贷款利率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个贷利率政策及商业性个贷利率政策。
(一)贷款申请受理。借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
(二)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公积金贷款部分进行审批后送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对商业性贷款部分审批。
(三)签订借款合同。审批通过后,由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及办理其他必须的手续。
(四)发放贷款。银行办理取得抵押登记权证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指定账户内。
(五)按期还款。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须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申请材料:详见《购买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预售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建房、大修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提出申请,按商业银行通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七)借款人及共同产权人须配合商业银行及时办理原商业贷款注销抵押手续(公积金贷款抵押权自动升为第一顺位抵押权)。
(五)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及最近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非缴存人需核定收入时提供,有效期3个月);
(六)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偿还原商业贷款近3年的对账单(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到的无需提供),须含贷款本金余额,并加盖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的业务公章;
(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证明》(购房地查询,借款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全部家庭成员提供,有效期1个月);
注:1.以上申请材料均为原件+复印件(其中1.2.3项需要复印件2份,其它复印件1份);2.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人均须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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